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驻马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驻马某市驿城区夏庄小区一楼下,撬开三家储藏室房门,盗走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溜冰鞋一双,电瓶一组,被盗物品价值共1448元。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到驻马某市经济开发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工商银行家属院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及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人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物证照片、盗窃工具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