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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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l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海涛、人民陪审员刘建军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与男青年芦某(另案处理)前往武汉市X村。在途径该村幼窬妹砆夷郊苯唬姹烁跞尥熬陈蓖聊缘笄桑〔椒肭胰氖降椒虢萌Q某家中,从房间内的衣柜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900元,金手链、铂金项链各1条、金耳环l对、铂金翡翠女戒1枚。事后,被告人王某分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34元,合计盗窃款物总价值为人民币9,434元。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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