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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诽谤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自诉人陈某于2011年5月23日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现因自诉人陈某于2011年8月30日被郴州市X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曾国萧

审判员王某海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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