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自诉人陈某于2011年5月23日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某犯诽谤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现因自诉人陈某于2011年8月30日被郴州市X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曾国萧
审判员王某海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