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景先,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屈路平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许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