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
被告邓某乙,女。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诉请要求被告邓某乙返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5830元。被告邓某乙对借款之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乙于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返还原告曹某借款1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余欠款5000元及利息2800元,合计7800元,被告邓某乙于2012年5月24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91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