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曾用名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抚州市人,住西安市X路XX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医院,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时XX,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医院合伙协议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XX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55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医院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2012年5月10日,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X医院以刘宝祥的名义向本院转款30550元。2012年6月5日,本院将305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吴XX,吴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