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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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X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上海申海(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柴XX、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柴XX与丈夫许荣耀在本区X路X号X楼瑞舟房产公司内,因房产纠纷与该公司员工发生冲突,民警郑某、张钰接警后前来处置时,被告人柴XX对民警戳、踢,致使民警郑某上唇损伤,经鉴定郑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人张钰、孔某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X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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