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张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为冷水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曾某,公司经理。
被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列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彭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11年6月15日,被告段某向原告借款2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加盖了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财务专用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段某、曾某辩称,曾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还款部分后,段某重新向原告出示的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被告段某向原告蔡某出示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借到蔡某现金贰拾肆万元整,借期到2011年7月8日,如逾期按2%月息计付。”段某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的财务专业章。借款期限到期后,蔡某向被告方催讨借款,被告方未按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段某、曾某向原告蔡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1万元;
二、原告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蔡某与被告冷水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段某、曾某以往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结清,无任何遗留问题;
四、本案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冷水
江市某某电线电缆厂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段某彬
二О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阳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