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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诉徐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略)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诉被告徐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负担。

审判长武慧鑫

代理审判员时满良

代理审判员张建华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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