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略)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诉被告徐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丁负担。
审判长武慧鑫
代理审判员时满良
代理审判员张建华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