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X号。
法定代表人:怀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华峰天策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与兰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辛正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