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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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亚利桑那州钱德勒市钱德勒大道西X号。

授权代表大卫•罗伯特•亚士基,法律事务总监。

授权代表单宝荃,专利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某民,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珊,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简称微芯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微芯公司的授权代表单宝荃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民、顾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毛t、李某乙,原审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海尔集成电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6年9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7年9月2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略).5,专利权人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包括以下结某: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现有技术中,电源系统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子产品的开关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各种辐射、无线电波也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电源过载会造成电压下降;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电子产品就会不稳定,有时甚至无法正常运行;电源电压过低,电子产品也无法正常运行。在“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如附图1所示,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通过控制线4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12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x)或复位信号7(BOR)。

针对本专利,微芯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x/2431/4331/x(©x.),首页、第x-x页、第x-x至第x-x页,复印件,共396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x.),共396页;

附件4: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x/0368,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5: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x/0259,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产品包括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6: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336495,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x-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7: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x/0366,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8: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x/3773,日期为2004年7月22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9:附件1与本专利的特征对照表。

附件10:附件4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1:附件5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2:附件6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3:附件7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4:附件8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5-1:针对附件2与附件6关联性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及译文,共4页。附件15-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15-2中国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附件15-1是由x出具的证言,x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x之微芯科技公司以x/2431/4331/4431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销售微芯科技公司x-I/PT产品,而于2005年10月3日所开立之编号为BCL/INV/0503/336495的发票副本,确实为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15-2:(2008)美领认字第(略)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15-3: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336495,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x-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即附件6),共1页;

附件16:针对附件6出具的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附件17:针对附件8出具的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2008年7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微芯公司明确其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9年7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附件。附件16、附件17并不能证明附件6、附件8发票中所销售产品与附件2之间存在关联性。正因为附件2与附件16、附件17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使用附件16、附件17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使用公开。

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对电压波动进行检测,当电压过低时进行处理控制。通过采取本专利的技术手段,给RISC提供了保护措施,防止电压波动,导致电压过低造成的死机。因此,本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

说明书已经结某附图1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的上述一段已经给出了控制线4、5的详细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附件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某、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

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如附图2所示,电源电压VDD通过控制线1进入分压电路X和稳压器22,控制寄存器20通过控制线2控制分压电路X。分压电路X输出电压3到比较器23反相输入端,稳压器22输出电压4到比较器23同相输入端;分压电路X的输出电压3随电源电压1的变化而变化,当电源电压1下降时,分压电路的输出电压3下降;当3的电压小于4的电压时即产生低压信号5(LV)。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结某附图2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控制线1、2的连接关系和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而言,它们的结某和所起的作用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结某和所起的作用。“比较器”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器件,其结某是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有很多种比较器,所起的作用是对电压、电流信号进行比较。本专利在权利要求2或附图2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文字描述中揭示了一种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各个组成元件都是公知的,本专利对各个组成元件之间的结某和连接关系已经给出了清楚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中关于附图2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说明书第4页第1-4行的记载已经对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所述的“能在电源电压过低时对系统复位,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作出了具体说明。而且,本专利电路的具体连接结某已经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中详细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结某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上述部分的公开是充分的。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附图1中附图标号4、5标识“控制线”,附图2中附图标号4、5分别标识“输出电压”和“低压信号”,附图1、2中的附图标号虽然出现了重复,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中,已经清楚地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会仅因附图中附图标号的数字而无法正确理解本专利的整个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权利要求1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某的限定是清楚的,对控制线的连接关系的限定也是清楚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限定了“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某的限定、对控制线的描述也都是清楚的。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这句话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含义指的是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其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而且,对应的附图2中也给出了权利要求2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

根据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中,采取用LVD电路,防止了由电源电压波动造成的死机,可以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该LVD电路的电子产品。该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X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某,给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完全可以知道“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进行具体的限定,但它们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附件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某、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对于逻辑控制电路而言,现有逻辑控制电路的任何一种,只要其能够与本专利的滤波器的输出进行连接,并且能够输出相应的复位信号,有两个信号输出端,都可以应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微芯公司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得出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由于微芯公司未能提供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附件,故微芯公司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微芯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微芯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X号决定。

原审诉讼中,为了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及其公开时间,微芯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附件2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登记资料等附件材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材料均不能证明附件2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采信附件2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结某正确,应予支持。对于微芯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日期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据以作出第X号决定的依据,不予接纳。

本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一部分的记载,说明书结某附图1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并且,说明书已经给出了控制线4、5的详细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已经对该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并且本专利电路的具体连接结某已经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中详细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结某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主张某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某正确,应予支持。

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知道“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进行具体的限定,但它们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微芯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结某正确。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限定了“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某的限定、对控制线的描述也都是清楚的。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这句话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含义指的是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其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而且,对应的附图2中也给出了权利要求2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微芯公司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某正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X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某,完整地给出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某正确。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

微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附件2(简称x数据手册)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否定该证据的公开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公开不充分,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无论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在说明书中,均未提到如何对电压波动进行处理,而只是提到了如何对电压过低进行检测和处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脱离了说明书的记载,不应得到支持。说明书未公开如何实现控制线1、2、3的控制,如何实现“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公开不清楚。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权利要求2的描述并不能实现电源电压的检测,因此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电路结某整体是不清楚的。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仅描述了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而没有描述各部件各自需要具备的特定结某特征及处理流程等,不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所有滤波器,而且权利要求2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

专利复审委员会、海尔集成电路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微芯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附件材料、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说明书第2页第4-8行)中记载:“电源系统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子产品的开关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音,各种辐射、无线电波也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音,电源过载会造成电压下降。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电子产品就会不稳定,有时甚至无法正常运行。电源电压过低,电子产品也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时,必须采用保护措施,防止电源电压波动造出死机。”

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如附图1所示,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通过控制线4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12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x)或复位信号7(BOR)。”

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记载:“通过滤波处理,一方面,当电源电压下降时,对系统进行复位或中断CPU进行掉电处理;另一方面,在电源电压出现小的波动时,如果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系统仍可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虽然微芯公司提交的x数据手册上显示的时间为2003年和2005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时间,但由于该证据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法出版物,其上标注的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其公开时间的依据。而微芯公司提交的其它用以证明该手册公开时间的销售发票等只能证明产品销售或购买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微芯公司提交的x数据手册即是其购买产品时所附的数据手册。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x数据手册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证据是正确的。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书第2页第4-8行)的记载,可以明确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电压过低时进行处理控制,防止电压过低造成的死机。该记载对于本专利说明书其他部分出现的电压波动进行了限制和明确,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某附图1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并且说明书给出了控制线1、2、3的具体连接关系和控制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4行记载的内容解决了如何在电压上升后维持正常运行的问题,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有关电路具体连接结某的描述,结某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公开是充分的。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的限定是清楚的,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含义是指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至于按照权利要求2的描述是否能够实现电源电压的检测,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关。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处理器的低压检测电路X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某,完整地给出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足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对“滤波器”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完全可以知晓“滤波器”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而且,“滤波器”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滤波器的功能。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不存在不支持缺陷的基础上,微芯公司有关权利要求2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缺陷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微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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