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
委托代理人沈XX,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X要求宣告王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称,申请人与王XX系弟兄关系。王XX于1998年12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达12年之久,特申请法院宣告王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王XX系申请人王X之弟。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离家出走,后经王XX亲属多方寻找,王XX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4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王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现已届满,王XX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云阳县X乡政府、云阳县公安局故陵派出所、云阳县公安局的证明及2011年5月14日的《工人日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王XX于1998年12月离家出走,后经王XX的亲属多方寻找,王XX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而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王XX系王XX之兄,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王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XX死亡。
公告费400.00元,由申请人王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世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