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漆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醴陵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漆某、醴陵市X村X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因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故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刘午平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