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丹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婷、刘芳组成某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成某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成某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成某阳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成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成某阳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6元,合计146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丹丹
人民陪审员黄婷
人民陪审员刘芳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