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向坤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某诉称,因被告患有先心性心脏病,2008年1月引起脑梗塞并导致左半边瘫痪,丧失了部份劳动能力,双方已有三年多没有过夫妻生活,现在一家人的生活负担都压在原告身上,自己一个人外出打工,实在无法承受这么大的压力,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1、被告患先天性的心脏病不是事实,是2003年才发的病,不是先天性心脏病;2、原告所述被告父母、两个小孩及被告都是原告一个人负担不是事实,原告没有承担被告父母、两小孩及被告的义务;3、原告所述未过夫妻生活不是离婚的条件;4、被告有病要做手术,要谈的是治病,不是离婚;5、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6月自由恋爱,2000年10月15日在衡东县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阳某,X年X月X日生小孩赵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9月被告赵某经检查怀疑为心包囊肿积液,原告陪同被告进行了检查,2008年1月被告因前述病引起脑梗塞并导致左半边瘫痪,丧失部分劳动能力,2008年12月29日被告赵某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二级伤残并颁发残疾人证。近几年原告长期在外打工。2011年12月29日始双方均在一起过春节,2012年正月6日原告外出打工。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超声心动图及双方陈述证实,经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至最终结合均出于双方自愿,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特别在2003年被告患病后原告能陪同丈夫对疾病进行检查,近几年原告面对家庭现状出外打工,顾全了家庭利益,今年春节期间仍能一起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无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理解,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原告体谅被告身体患病的感受,面对家庭现状,多考虑被告目前所想,力所能及地尽夫妻扶助义务,关爱被告,夫妻和好如初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阳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有关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坤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