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被告李XX,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