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萍乡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金明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结婚,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嗜赌如命,毫无家庭观念。2009年2月,原告产下一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女婴。原告为给女婴治病,欠下巨额债务。但女婴经医治无效不幸夭折。自此,原告因极度悲痛而回娘家居住,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2011年8月2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为了挽救家庭,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告又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仍旧无法与被告沟通,原告只好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另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经深思熟虑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可谓婚姻基础牢固。结婚8年时间,很少吵过架,夫妻感情很好。2009年生下一个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女儿。被告四处为女儿求医,但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刚处理好女儿后事,原告就被其姐接回娘家,自此原告变得对被告冷淡起来。被告为救治女儿欠下了40000多元巨额债务。原告居然在这个时候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不知理从何来,请法院主持公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3年5月9日经株洲县原种场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下一女孩(尚未取名)。该女孩因患有先天性疾病,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1年5月14日死亡。自此,原告因悲伤回娘家居住。2011年8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12年6月12日,原告又以无法与被告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迅达牌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罐各一个。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债务为女儿治病的负债7000元,被告要求分割为女儿治病的负债40000元。但双方均不认可上述债务是为女儿治病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亦未提交足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迅达牌液化气灶一个和液化气罐一个,归原告程某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四、双方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