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段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袁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谢铭航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