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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袁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段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袁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谢铭航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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