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范某,女。
原告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谭某,男。
被告代理人谷某,男。
原告范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谭某及其代理人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范某诉请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被告谭某同意离婚。本案简要事实:原告范某与被告谭某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后原告范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谭某,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照看,原、被告都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因小孩抚养费问题也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谭某被告谭某自愿抚养并承担婚生男孩谭某抚养费;
三、以被告谭某名义购买的十万元中国人寿的保险单及原告范某名义购买的中国人寿保险单十万元,合计价值二十万元的保险单退还给被告谭某;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