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被告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兴永,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否维持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的,不应准予离婚。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在被告彭某的车祸赔偿款的管理问题上,互不信任,因此产生意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虑、处理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