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4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璇,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坤。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周佩先的借款150000元、借宜章县X村商业银行的借款11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宜章县X镇观音堂的一套128平方的住房。2012年6月8日原告陈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璇、婚生男孩陈某坤由被告陈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周佩先的借款150000元、借宜章县X村商业银行的借款110000元,其中借周佩先的借款15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借宜章县X村商业银行的借款110000元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
四、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宜章县X镇观音堂的一套128平方的住房,归婚生男孩陈某坤所有;
五、原、被告现各自身边的财物归各自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