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
被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女。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丙红、人民陪审员李某丙红、吴国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黄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依法作出了(2012)宜民一初字第100-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肖某、李某丙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本案简要事实如下:被告肖某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于2011年1月9日、8月28日、10月6日、12月5日先后4次向原告黄某借款现金累计500000元。借款后,原告黄某多次向被告肖某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肖某、李某丙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李某丙以宜章县X镇X路(中夏公园旁)新华小区的两套房产抵偿原告黄某的500000元借款。该房屋位于宜章县X镇X路(中夏公园旁)新华小区宜章县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开发的A栋X单元房号702的105个平方米的房屋和A栋X单元房号801的120个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告肖某、李某丙抵偿原告黄某的两套房产,在办理产权证时应支付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肖某、李某丙自愿交纳;
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4000元,被告肖某、李某丙自愿负担34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丙红
人民陪审员李某丙红
人民陪审员吴国义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