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李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判令:杜某于本2010年12月3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杜某未履行调解义务,李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1年1月10日前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但其至今亦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及房产登记情况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杜某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