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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定于2012年5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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