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定于2012年5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