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区金色世家X栋X室。
负责人:周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蔡某某,男,41岁。
一审被告:黄某某,男,57岁。
申请再审人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某、一审被告蔡某某、黄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金广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