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任××,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在任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但被告人在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张ד海尔家电超市”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没有责令整改及进行整改复查。2009年12月4日,张ד海尔家电超市”由于电线负荷过重引起突发性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前去救火的村民张××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4月21日到正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李××、张×、徐××、衣×、张××、叶××、赵×、张××、张×、孙××、张××等人证言、安全检查记录、真阳镇政府证明材料、正阳县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张××死亡)、正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李××、李××、黄×(四人系正阳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证明、被告人黄某乙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担任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根据所内分工,具体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但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张×家电超市消防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既没有责令当场改正,又没有按规定下发相应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加之其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