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x.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某、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x.66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某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