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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巩义市南官庄煤矿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南官庄煤矿。

白某某与巩义市南官庄煤矿(下称南官庄煤矿)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立、被申请人南官庄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葛东峰及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巩义市人民法院(2006)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王松波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董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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