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某,女,43岁。
原审被告:文某,男,42岁。
原审被告: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
负责人:文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戚某,女,40岁。
申请再审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某、原审被告文某、戚某、恒泰公司常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恒泰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某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