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龄前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监护人王某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振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X镇人民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略),与三申请人系亲戚关系。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宣告刘某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刘某某擅自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对三申请人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王某勇(三申请人之父)系夫妻关系,生育三个小孩子:大儿子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二女儿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小女儿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刘某某与王某勇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2006年9月10日,三申请人之父王某勇因脑内肿瘤死亡。2007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未与家人商量后离家外出,此后一直未归,也从未与家人联系。三申请人的监护人多次去被申请人刘某某娘家宁远县X村(城备刘某)寻找,但其娘家人也不知被申请人的下落。本院受理三申请人的申请后,于2012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07年2月10日擅自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某顺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