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4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53岁。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何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何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李某乙春
代理审判员雍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