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本文化,住(略),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卫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段XX,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卫X于2011年3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原告付给被告方彩礼人民币4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某家中现存的陪嫁物归原告雷某所有。
二、被告卫X于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雷某彩礼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