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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艾尼.巴柯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尼.巴柯,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尼.巴柯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尼.巴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4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艾尼.巴柯在驻马店市X区X路“诺曼琦”服装店门前采用扒窃手段盗窃张某的一部宝石蓝LG牌x型手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3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尼.巴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胡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巴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艾尼.巴柯犯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尼.巴柯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手机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尼.巴柯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尼.巴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某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纪锋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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