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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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衡南县X区X路X号,现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乙,女,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廖某乙,衡南县人民检察代理检察员龙丽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衡南县X组徐某平(另案处理)在衡南县X镇共同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被告人徐某甲找到写单的廖某己、刘某丙、徐某丁、刘某戊等人,让他们将收来的码单报给他,他再按写单金额的百分之七提成给他们。被告人徐某甲共收取码单11期,共收取廖某己、刘某丙、徐某丁等人码单金额26.2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因码民追买的金额愈来愈大,徐某甲、徐某平担心赢来的钱会输出去,便在收取了第11期某赌资后,携款潜逃至广东。2008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回家向廖某己、刘某丙等人出具了30多万元的欠条后携全家逃至广东省惠州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庭审中提出他所犯罪行为赌博罪,余无异议,有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欠条3张、通话详单,证人廖某己、徐某丁、刘某庚证言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廖某乙均提出被告人徐某甲的罪行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非法经营罪,他只收取投注数额10余万元;又提出被告人徐某甲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是从犯。经查明:被告人徐某甲收取廖某己码单金额(略)元,收取徐某丁投注数额6000元,收取刘某丙投注数额82000元,共计228200元;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其经营11期某合彩,共收取投注数额37.5万元(含中奖、回扣105000元),实际收取27万元。被告人徐某甲2008年4月19日出具76000元欠条给廖某己,出具1万元欠条给徐某丁,出具165500元欠条给刘某丙红和刘某丙。上述事实均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廖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情节特别严重;2、当庭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某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对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所得1万元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生

人民陪审员贺雪梅

人民陪审员曾凡琪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丙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五条有期某刑的期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某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某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某内一次或者分期某纳。期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内代销香港发行的“六合彩”或者发行、销售擅自印制的“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六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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