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女。
诉讼代理人谭曜光,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女。因本案于2010年9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乙,男,系黄某甲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女,系黄某甲的母亲。
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以已与原审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撤回上诉。
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莲
代理审判员林忠明
代理审判员杨利葵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