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X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X某XX某X某X某,身份证号码X某X。
被申某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X某XX某X某X某,身份证号码X某X。
申某诉被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阎光禄、刘和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审理,已审理完结。
申某称,其与被告系表兄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申某宣告婚姻无效。
被申某无置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某之母X某与被申某之父X某系同胞兄妹。申某与被申某于2003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忠县X某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籍登记证明、证人X某、X某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申某与被申某结婚,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两人婚姻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宣告如下:
X某与XX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X某负担。
审判长邓某
人民陪审员阎光禄
人民陪审员刘和珍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