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执行人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营业员,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略)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卜某于2011年11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拥有雅阁牌小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雅阁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骏勇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某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