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乙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4日19时许,汉寿县X组民警在汉寿县X村依法查处赌博,控制了参赌人员李某乙新等40余人。被告人李某乙和童某某(已劳动教养)等人见状,便在现场起哄。李某乙酒后不听民警劝阻解释,大声高喊“打、砸”,煽动群众冲进赌场,并带头冲到木栅门前用脚踢烂木栅门。随后,多名人员冲进赌场,李某乙带头殴打公安民警,后数名警察被打伤,部分参赌人员乘机逃脱。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已赔偿被打伤民警医药费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检查证、照片复印件、户籍材料、劳教决定书、取保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领某、说明、抓获经过;证人童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刘某丙、周某某、李某丁、刘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刘某辛、李某壬证言和被告人李某壬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酒后煽动群众冲进公安民警依法查处的赌博现场,并带头殴打公安民警,致多名公安民警受伤,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动赔偿受伤公安民警的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煽动群众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壬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乙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志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胜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