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祈xx,男。
委托代理人:祈x,男。
被执行人:韩xx,男。
本院受理祈xx申请执行韩xx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