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焕,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滑县赵某万佳购物广场,负责人赵某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滑县赵某万佳购物广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实,原告起诉的被告滑县赵某万佳购物广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告将滑县赵某万佳购物广场作为被告请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