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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邝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邝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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