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个体户,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个体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邝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曹必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