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m海,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身份证号码:(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鸣县X镇农坛陆X号X栋X单元X室。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4月24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莫:m海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m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24日约10时许,被告人莫:m海到武鸣县X镇X路一里X号二楼,盗走罗某放在家里二楼抽屉的现金2643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并抓获。
2、2011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莫:m海到武鸣县X村唐某屯X号唐某某的家,在四楼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得现金2400元。
3、2011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莫:m海到武鸣县X镇X路X号谢某的住处盗走一部粉红色CL牌手机,人民币700元及一本驾驶证。经鉴定,被盗CL牌手机价值2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m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m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莫:m海的供述;被害人罗某、谢某、唐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苏某、吕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m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m海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莫:m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m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梁恒斐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