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5028元。本院已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中如数扣划并兑付给申请人,故,该案已执行完毕。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