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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XX与被告谢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XX

被告谢XX

本案在审理原告焦XX与被告谢XX离婚一案中,原告焦XX于2012年4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XX撤回对被告谢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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