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严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强制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严某银行存款484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利息17830.98元,本案诉讼费40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总计48585.98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件款48400元,并表示此案执结,其余案件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