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上诉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覃某、田某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覃某、田某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请求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覃某、田某的诉求是要求法院解决其与永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四险一金”等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永顺县法院裁定对覃某、田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