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覃某、田某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

上诉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覃某、田某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覃某、田某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请求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覃某、田某的诉求是要求法院解决其与永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四险一金”等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永顺县法院裁定对覃某、田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