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兴业县X村农民。
被告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兴业县X村农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村。
原告陈××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选裕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9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郑聆担任记录。原告陈××、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现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时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需要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与被告梁××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选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