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被告郴州市某局

原告何某与被告郴州市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何某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长文勇军

审判员刘卫华

人民陪审员汤延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黄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