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7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在一起时双方经常吵闹,没有夫妻共同语言,以致于现原、被告双方觉得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都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同意,依法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