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骏勇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昊